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09号 1995-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已开发完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13个省市试运行,1996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推广。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在吉林、广东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对试点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对试运行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了确保试运行的成功,并为明年顺利地推广该软件作好准备,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要严格按软件现行版本执行,不能缩减其功能,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对修改软件的建议和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试点单位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凭证必须按软件要求录入计算机,进行审核。为了保证录入质量,要尽量采用集中录入方法,分散录入必须达到规范的要求。 三、各地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加强计算机操作基础知识操作的函》(国税进发[1994]2号)的要求;尽快完成对退税专管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工作,主管出口退税的处长也必须掌握软件的操作技术。 四、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和外经贸部门为退税部门配备的计算机,还未配齐的,要尽快落实到位。 五、各地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启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25号)的要求,尽快确认出口企业名单及代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软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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