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27
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以下简称f),发挥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集聚功能,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办[2015]8号      2015-02-27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以下简称f),发挥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集聚功能,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人才激励

  (一)突出总部企业人才奖励。《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办公用房补贴和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名个人贡献奖除外,下同)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二)增强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开立广州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结婚证、计生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三)增强总部企业人才竞争优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和办理入户、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用地优惠

  (一)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区域覆盖全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均按照《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区域范围覆盖全市。

  (二)支持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总部企业或同类别、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在《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总部功能区内新建总部大楼的,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作为广州总部企业办公用地。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用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整体确权、限制转让等限制性条件综合确定。

  三、优化服务

  (一)建立总部企业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市总部经济协调例会制度,形成问题报送、协调、解决、反馈机制。协调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主管领导参加,负责统筹解决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协调例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各区(县级市)、各部门梳理上报有关总部企业的实际问题,视情召开市领导、市直部门、区(县级市)政府等三个层级的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以解决个案方式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建立市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市领导定点联系、跟踪服务总部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总部经济的发展环境。

  (二)总部企业外籍人才长期居留许可。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根据有关规定为总部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办理1至5年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三)出入境便利。每年按规定安排一定指标,为总部企业申办穗港澳车牌。

  四、建立招商工作机制

  (一)明确招商责任。市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总部企业招商工作。各区(县级市)及各开发区是总部企业招商主体,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洽谈签约、跟踪服务等全过程,做到定岗、定责、定任务。市直各部门根据职能做好配合工作,与招商主体加强沟通,从市的层面支持招商主体开展总部企业招商,形成高效的总部企业招商新格局。

  (二)实行“一企一策”。根据总部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服务,帮助企业落户。鼓励商用楼宇面向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跨国公司和大型央企租售物业。

  五、附则

  获奖总部企业如不按本措施第一条第一款执行人才奖励补贴的,政府将收回用于人才奖励的补贴资金。此件有效期与《总部经济实施意见》一致,执行至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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