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8号 2021-1-25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现就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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