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2]21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19
摘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要及时将山东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凡列入名单的企业,按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列入名单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212号          2002-04-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要及时将山东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凡列入名单的企业,按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列入名单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山东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仍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61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等原因成为非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证明后,要逐级报告省国税局备案。成员企业变为非全资控股企业未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县级支行(分理处)、支公司(办事处)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和就地预缴管理的,可由省行、省公司统一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