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工商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84]财税二字第13号 1984-6-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对集体所有制和预算外勘察设计单位 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于预算外的勘 察设计单位是否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征求了 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营的勘察设计单位,过去没有纳入预算,现在已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执行,盈利40%上交主管部门,60%留用的,可 暂免交工商所得税。否则,应交纳工商所得税:集体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规定继续交纳工商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4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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