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办发[1995]50号 1995-04-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自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评估队伍不断壮大。据初步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可达2300家,从业人数超过3500人,将是国内中介机构中最大的一个行业。无疑,这支队伍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年检和评估行业情况来看,现有评估机构批得过多过滥,管理跟不上,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的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在新办法颁布前,经研究,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及《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整顿。凡不够条件的限期达到:凡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现有分布状况,从严控制审批数量。已经达到饱和程度的,维持现有机构规模;尚需增加一定户数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以便控制机构数量过快增长。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5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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