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监发[2004]83号 2004-11-24 税屋提示——依据银监发[2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1月05日起全文废止。
近年来,银行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案件的多发势头,确保了金融资产的安全,维护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机构特别是银行基层网点发案势头回猛,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有的达到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造成重大资金风险,案件形势严峻。与去年同期相比,表现出作案人员年轻化、高管人员犯罪增加、金融诈骗、携款潜逃案件突出等特点。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控制、稽核流于形式等。对此,各级银行业监管和经营机构决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作为大事来抓。为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保证银行业正常经营和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银行业进一步加强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端正经营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是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前提条件,也是防范违法违规案件的根本措施。今年以来,银监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围绕加强宏观调控,结合银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七条措施和深化银行改革的四个结合,努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理的 长效机制。总体上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查处案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少数机构片面强调发展速度,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忽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一些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防范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及内 控优先、审慎经营的理念,纠正片面追求业务发展的倾向,正确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竞争与规范的关系、改革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正在推进改革的银行决不能放松基层的管理,防止顾此失彼。要把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坚持改革和管理两手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治理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确定任务指标,把风险纳入考核体系,加强和改善银行业审慎经营和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章,加强重要人员和重点业务的管理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对各项业务制订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系统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内控制度要覆盖所有风险点,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重点岗位、主要风险环节做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对新业务、新产品更要事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准确计算和评估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对现有制度要不断进行评估修订、补充和整合,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层次得到贯彻执行,并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要规范业务操作,严格重要凭证和印章的管理。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必须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做到“证、印、押”三分离,不得出现印章管理人员兼管重要凭证和密押现象。要将双人临柜、交叉复核、钱账分管、审贷分离等制度要求落实到位。要严格双人管库,定期查库、查帐、保证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相符。要设立自动账务核对系统,以实时提示风险。 三是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重要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要严格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尤其是人财物等重要决策行为,确保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建立和落实对员工行为排查制度,对已发现的有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赌博及不正常交友等问题和现象的员工要予以密切关注,力求将各种发案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加强对重点业务风险点的管理和控制。当前,要重点关注票据诈骗风险以及集团客户与关联交易风险。要针对票据案件频发的特点,在研究票据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贴现申请人及承兑人的资格、信誉以及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关联企业交易等情况进行严格监控。要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贷款管理,防范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骗取银行资金、逃避监控。 三、强化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加大稽核的频度和力度 要科学地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相互协调、平衡制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充分发挥内部稽核部门监督检查的作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稽核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定稽核规划、重点和方案,增强稽核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内部稽核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要加强对案件高发单位和地区的常规稽核与重点稽核,对易发案件部位和可疑人员经办的业务要增加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度,发现问题苗头要及时进行延伸检查,彻查所有相关问题。 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要集中稽核、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对近期发生的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查处,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以及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复杂案件。对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案,各机构总部领导要亲自挂帅进行查处,对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省级机构领导要亲自挂帅进行查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处。对责任人不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要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案件还要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大案化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屡纠屡犯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做到案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案件责任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三是要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各机构要及时掌握案件动态、研究分析发案原因,定期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案件及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加大对少数图谋不轨、具有作案倾向人员的震慑力度,强化各级机构防范案件的意识。各单位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案件情况,不得瞒报、迟报。年底前要将今年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银监会,银监会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五、标本兼治,建立案件防范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案件防范职责,按照管辖范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案件防范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 二是坚持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在对案件情况作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每年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件多发或内控比较薄弱的地区、岗位、业务、环节等进行专项治理,加大打击和治理力度,以有效遏制和防范案件。 三是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和警示教育,创造良好企业文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组织和引导员工认真学习金融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思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把案件防范有关工作的内容纳入员工培训计划之中,以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透彻分析发案原因,提高员工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要以人为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 四是将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纳入持续监管范畴。今后,凡是发生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要到银监会汇报发案的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对策和改进措施;发生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发案单位要向省银监局汇报。监管部门要针对案情向被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训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有关整改情况实施持续监管。发案单位在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或又发生同类性质案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内被监管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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