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92]37号 1992-10-30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的摩托车、拖拉机、应征税的非机动车辆和各种船舶仍按我省原来规定的标志式样制作和粘贴征、免税标志。 二、全国统一规定的完税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应把本地区范围内(转发的通知中规定不粘贴全国统一完税标志的机动车辆除外)的机动车辆划分为征税和免税二部份,并于十一月十日前将应税车辆数和免税车辆数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以便尽快确定全省的印制量。 以上通知,请知照。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 1992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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