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29号 2008-01-2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十六字管理要求以及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意义,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完整准确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时期,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处于“两法合并”交汇期,是执行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其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一是做好新老所得税政策衔接的基础上,对企业2007年度全部应缴所得税款,按照老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核实税基,正确区分2007年度与2008年度应纳税事项,防止和制止发生相关事项混淆,以法治税,正确执行好税收政策;二是切实提高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保证2008年度收入平衡较好增长的基础。在刚刚结束的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和省局2008年全年工作要点上,都要求各地重视和做好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辅导,做好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提高电子申报率及申报质量 (一)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辅导力度。一是注重对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等一线人员所得税政策和程序操作培训,确保参汇人员掌握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尤其要注重将2007年新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政策等及时宣传辅导到纳税人;有针对性的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长亏企业等进行分类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度。二是充分利用12366网站、纳税服务小册子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等形式,集中向纳税人宣讲税收政策;在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公开告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纳税人义务与责任,应申报的资料文书;及时对申报表的填报方法进行辅导,帮助新办企业纳税人做好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三是将所得税汇算清缴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结合。重点宣传和辅导新老税法变化点及结转到以后年份的递延税项。 (二)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申报受理,提高电子申报率。一是明确企业年度申报的受理时间和方式。申报时间原则上为2007年4月底前,各地可根据企业核算层级和纳税方式确定企业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实行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为主,查帐征收企业电子申报率原则上为100%;二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加强审核。主要包括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特殊企业需出具中介机构申报有关鉴证证明;三是加强企业申报准确性、真实性的审核。办税服务厅人员负责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填写口径和逻辑性进行审核,税务管理员要做好对企业已申报资料的比对审核。对企业纳税调整事项、亏损企业亏损额的确认和弥补、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企业涉税审批项目是否经有权税务部门审批等内容进行审核,尤其要加强对所得税递延项目回转等问题的审核。对审核发现有计算错误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应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三、加强税基管理,严格落实政策,做好涉税项目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 (一)及时做好减免税、财产损失等涉税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省辖市局要认真落实《减免税管理办法》、《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等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审批有关涉税事项。对原省局审批权限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地要落实好备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台帐,做好递延税项的备案管理。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采集企业年度申报表主表及各附表相关信息,建立分类别、分行业、分项目的台账,对备案项目各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避免出现人为推迟税款实现时间的情况。对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免税、工资及工资性提取项目、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股权投资抵免、其它长期待摊费用等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事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基层税源管理分局有分户序时台帐,县、市(区)局有分类序时台帐,省辖市局有分县情况汇总表。 (三)加大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力度。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一是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或成本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二是审核企业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行业标准是否正确,主要审核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对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按适用行业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有效开展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的要求,充分利用全省推广的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依托信息化的手段,积极开展汇算清缴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日常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一)汇算清缴纳税评估。企业纳税申报之后4月底之前,各地要及时组织专门的人员,集中时间和力量,在综合分析比对分户企业年度申报基础上,利用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中的所得税模块进行分析筛选,提取疑点企业及项目,结合审批、备案及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疑点信息进行全面评估。 1、下列企业应全面评估: (1)2007年度新审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各市和县(区)局控管重点税源企业和亏损微利企业。 2、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取下列疑点信息并进行全面评估: (1)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大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 (2)工资及三项经费申报数额异常的; (3)汇总纳税企业或关联交易企业通过集团内部交易价格跨地区转移利润的;以及发生投资转让收益行为的。 各单位可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情况补充评估范围实施汇算清缴评估。 (二)专项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结束之后,5月至10月期间,省局将按照年初计划和项目统筹安排,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对电力工业、有色金属、金融保险证券、烟草商业等重点行业的评估(具体方案另发);各省辖市局要在做好省局部署专项工作的同时,确定对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管理比较薄弱的行业和企业直接开展纳税评估。 (三)对评估工作的要求 一是坚持“五个结合”,有效开展好纳税评估工作。即企业所得税评估与各税种综合评估相结合、汇缴评估与日常行业重点评估相结合、个案评估与行业评估相结合、项目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结合。 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年度汇算数据的分析比对力度,为评估工作提供线索。通过加大对电子税源档案所得税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横、纵向比对、分析。发现企业年度申报存在问题,为实地评估提供线索。省局和各省辖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在年度申报结束后,对上年度所得税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和通报,对所得税负担率、所得税弹性系数等指标偏低地区进行实地督导。 五、继续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服务和鉴证作用 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合法资质的涉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以及《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用的意见》(豫国税发[2007]110号)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支持和引导纳税人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部分审核审批项目的鉴证,并出具真实、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的规定,下列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附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2、由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事项的企业;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 (二)按照《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用的意见》(豫国税发[2007]110号)的要求,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积极受理;对其出具的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应认可其涉税鉴证作用。但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更不得获取非法利益。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报送的总体要求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按时报送。同时依托省局开发的电子税源档案及时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各地要做好与征管软件后台数据的衔接,对上报报表的表间及表内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汇算总结报告及报表的上报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前,上传位置为:FTP/省局CENTRE/所得税处/汇算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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