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继续对1993年度北京市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1407号 1996-09-1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0号《关于对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部分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现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新产品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按京财税[1995]12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9月底以前抓紧时间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接到此通知后,抓紧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通知有关单位按时参加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会审,各有关单位也要及时与所在区县的财政局联系,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6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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