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6]31号 2006-02-1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各基层局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各基层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各基层局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2006年是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第一年,为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各基层局应对2005年出口货物发生的应退(免)税额、办理情况、以及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未办理2005年出口货物发生退(免)税额进行统计,填写《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2006年1月18日前上报市局。 四、各基层局在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同时,应对各局所分管出口企业2005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口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中的遗留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解决完毕。各基层局对出口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及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五、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基层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基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1、国税发[2005]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2、《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5、《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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