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6]35号 1996-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税[2010]14号 上海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1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对金融业中以月度结报表的金融单位(如证券、典当等),其外汇折合人民币的办法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纳税人外汇折合率一经确定应报税务征收机关备案,一年内不得变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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