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0]120号 2000-3-3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点和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废止。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在出具税务凭证前,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每项相关业务的合同文件、收入申报情况以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具体的审核与管理程序,由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准确、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制定。 二、[条款废止]由于该项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为确保出具有效的税务凭证,各单位要指定固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统计以及凭证的使用和保管等工作。请各单位将指定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今年4月底前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条款废止]税务凭证由市局统一印制。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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