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粮食补偿金义务兵优待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9]153号 1999-8-1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在征收粮补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时涉及到一些政策问题,有关单位来电咨询,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支付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工资的企业用工人员,均为粮补金的征缴对象。对下岗职工,进入行业托管中心期间和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暂免征粮补金。 二、征收优待金,企业单位人数计算口径应等同征收粮补金的征缴对新办企业,可按年度实际开业月份数计征。 三、对应缴粮食补偿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费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可从滞纳之日起改为2%加收滞纳金。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