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9]第110号 1999-04-2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保监委(保监发[1999]36号)文件精神。省地税局决定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简称平安沈阳公司)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违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平安沈阳公司及省内所属各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据及付款凭证纳入省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统上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届时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省内各分投机构保险费收据及付款凭证停止使用。 二、鉴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对全国平安保险业票据管理的特殊规定,以及平安沈阳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理体制的要求,省地税局同意平安沈阳公司及省内所属各分支机构的保安发票由平安沈阳公司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发票计划,统一到省地税局领购保费发票的意见。平安沈阳公司应按省地税局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保险费专用发票。 三、新的保险费收付款票样,由省地税局根据保险业务需要予以确定。保险业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平安沈阳公司每季度前一月初将下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报送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指定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四、纳入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后的平安沈阳公司保险费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五、平安沈阳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费发票管理制度,对领取、保管、发放保费发票,要分类登记入册。省地方税务局要对平安沈阳公司保费发票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六、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省内各分支机构在收取保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实行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类发票交叉使用,不按规定开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平安沈阳公司遇有拓展新的保险业务,而需申请使用新的保费发票及上属总公司修改保费软件而需改变保费发票票样,由省地税局予以另行审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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