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21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02
摘要:该公司于1992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可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17号)规定,享受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6]212号            1996-12-02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几个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永市地税函[1996]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黄纯代领港方董事基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331号)规定,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开支。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根据你局反映的情况,该公司的董事基金属董事会费性质;其开支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但必须凭当期合法凭证据实列支。而黄纯于1995年先后五次代公司董事长罗锡周(香港居民)领取港方董事基金14.4万元人民币,既无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又查无合理合法的报销凭证,应视同罗锡周先生领取的董事费收入,依次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黄少华领取风水顾问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风水顾问”是一项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的劳务,并按本相对的一段时间一次性取得报酬。如果黄少华不能提供其在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补贴等方面享受公司雇员待遇的确切证明,则对其1995年1月取得的1992年9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的“风水顾问补贴”,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

  (一)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过桥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依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该公司于1992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可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17号)规定,享受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该公司“九五”期间取得的过桥费收入由于不集中上缴省交通厅,因此,不应按湘政发[1996]33号文件规定执行,而应就地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0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