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8]106号 1998-2-1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8]127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湘潭市女友减肥健美中心利用气功为肥胖妇女提供祛脂减肥服务,并按一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而不是将这种气功传授给需减肥者。这既不是医疗治疗行为,也不是文化体育活动,其实质是一种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应税行为,符合营业税法规定的服务业征税条件,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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