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一般纳税人采用抵扣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7%、13%或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施按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征税法,征收率为6%或4%.由于对两类增值税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和税率上存在差异,因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常见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常见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方法一,考察不含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率×适用税率 (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2) 令(1)、(2)式相等,将适用税率、征收率代入,可确定应纳税额的无差别增值率。例如假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时,解得增值率=35.3%.筹划结论是:当企业的实际不含税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增值率,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利;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增值率,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 方法二,考察含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率: 增值率=(含税销售收入-含税购进额)÷含税销售收入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增值率×适用税率 (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4) 令(3)、(4)式相等,将适用税率、征收率代入,可确定应纳税额的无差别增值率。例如税率为17%以及征收率为6%时,解得增值率=39%.结论同上类似:当企业的实际含税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增值率,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利;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增值率,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 不过笔者认为,以上方法都存在缺陷。主要问题在于:以上方法中隐含的假设不一定成立;方法只涉及如何减少应纳增值税,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收益即利润。实际上,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企业缴纳增值税是因为企业销售产品或劳务时,从消费者处收取了这部分并不应由企业获得的税金。缴纳增值税的多少,不影响销售产品或劳务的毛利润。如果供应商为免税单位,而作为购进方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购进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或涉及到出口业务,筹划模型将更复杂。以下就一般情况,即企业的供应商是非免税单位,或本企业、本企业的客户不是出口企业,进行讨论。 以上方法存在几个隐含假设。方法一的假设:(1)作为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和购进额的适用税率相同。此假设只有在纳税人的供应商为税率相同的一般纳税人时才成立。向小规模纳税人或税率不同的单位购买时,该假设不成立。不过,这一假设不成立并不影响筹划思路,只是使模型更复杂。(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相等。此假设只有在纳税人的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才成立。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当不含税销售价格相等,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般纳税人才愿意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因为此时客户从任何一类纳税人处购买都不影响其购货成本,只影响其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以增值税为基础的附加税,而对客户利润的影响仅限于附加税的不同,即对客户的利润影响不大,所以客户对任何一类供应渠道可能没有偏好。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由于它无法抵扣进项税,购买时它考虑的是付出总款项,而不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有两个出售方,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且不含税销售价格相等,则作为购买方的小规模纳税人肯定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因为这样它的总货款即购货成本更少。方法二的假设:(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和购进额的适用税率相同。此假设前面已讨论。(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相等。此假设只有在纳税人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时才成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无法抵扣进项税,向其销售货物时,只有在含税销售价格相等时,购买方向谁购买都是一样的。如果一方的含税销售价格更高,它将失去这类客户。纳税人的购买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含税销售价格相等时,购买方更愿意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因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更多,其不含税购货成本更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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