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9]43号 2009-06-19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很多企业,特别是出口型生产企业,销售收入下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甚至出现亏损,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一些规模性外资企业由于2009年起改征房产税,其使用超过7年以上(含7年)的房产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税负明显增加。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经厦门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部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对象。 (一)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累计停产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就其闲置停用的房产免征2009年度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已投入使用满7年以上(含7年)自有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外资企业,上述房产2009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50%予以减免,2010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 的25%予以减免。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一)纳税人办理闲置停用生产用房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停产的相关材料(如耗电量等指标),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外资企业办理已投入使用满7年以上(含7年)自用房产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固定资产明细账清单等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审意见,报区级税务机关审批。各基层局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以上减免税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于每半年末了20日内报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三、上述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企业,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发生,都要申报减免税情况,以便税务机关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情况。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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