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152号 2003-08-07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40号)下发后,全省地税系统都能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但近据反映,有个别地方在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在政策执行上不够坚决。为严肃税收法纪,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重申如下: 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 请各地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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