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登记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76号 1996-04-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税务登记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关于税务登记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税务登记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我局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特区内(罗湖、福田、南山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必须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到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宝安、龙岗两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外县(市)纳税人到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到税务登记分局报验登记,并由登记分局通知有关征收分局进行税务管理。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凡发生以下情况的: 1.改变单位或业主名称; 2.改变隶属关系或同一征收区域内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改变开户银行及帐户; 5.其他变更。 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由税务登记分局通知征收机关。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人义务的情形;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注销原税务登记证,同时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范围的; 2.纳税人的经济性质改变的; 3.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1.纳税人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到登记分局“受理窗口”领取《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妥表后先到主管稽查分局提请检查,稽查分局应在十天内完成稽查,并将结果录入电脑。在《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的有关栏处,签具稽查意见。 2.纳税人持《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1)结清税款及滞纳金、罚款;(2)缴回发票购领卡、未使用发票及存根。征收分局签具意见。 3.纳税人持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登记分局登记科办理注销手续,登记分局根据稽查分局、征收分局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注销登记,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并将资料录入电脑,同时,将有关资料转给稽查分局、征收分局,一份留存归档。 四、停业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故在一段时间内停业(停业时间最短为半年,最长为一年),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及有关资料向登记分局、征收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停业税务登记办理及程序比照注销税务登记执行。 五、复业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于停业到期前三日,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停业税务登记表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复业手续,登记科经审核后,在税务登记表有关栏次签具意见,并将复已登记内容录入电脑,同时知会征收分局。 纳税人停业到期未复业,电脑自动发出警报,有登记分局巡查科发出书面通知纳税人复业。对通知未果户由登记分局填列《提请稽查企业名单》通知稽查分局查处。对经稽查不能复业的纳税人,由稽查分局通知登记分局注销其税务登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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