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274号 1998-6-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明确,如果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以前年度销售额不足180万元,而1998年1-6月份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各分局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并于1998年8月以前将划转情况报告市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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