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22]7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7
摘要: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注协[2022]78号           2022-5-27

各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服务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需求和效果”本源,围绕“服务需求、提升质量、整肃纪律、规范管理、协同发展”总体目标,加强行业人才培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注册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机构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指导和决策工作。具体包括:

  (一)调查、收集关于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行业执业状况和会员专业知识、实务技能需求,开发行业教育培训课程;

  (二)根据中注协行业继续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审议秘书处制订的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三)审议确定培训服务单位和内部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四)推荐行业教育培训师资;

  (五)审议行业教育培训制度;

  (六)指导执业机构新注册人员和助理人员教育培训;

  (七)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中注协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我省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结合我省行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充分调研行业会员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三)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

  (四)根据中注协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的规定,受理并审核当年度内部培训资格,提交省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核确定。

  (五)根据本办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省注协培训服务单位资格的规定,受理并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培训服务单位资格,提交省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核确定。

  (六)通过招投标选择合作单位,持续开展行业高端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及其委托举办的各类面授培训和网络在线培训。

  (八)通过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全省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九)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行业师资意识形态教育与管理,加大行业内优秀师资的选拔与培养力度。

  (十)指导、监督、考核、评价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以及培训服务单位开展的相关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考核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确认和登记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十二)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机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机构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三)组织本机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机构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全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电子记录和证明材料至少三年,并按中注协和省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电子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注协举办的各类面授培训及有关在线直播培训(不含高端人才培养项目),由培训服务单位提供举办期间的服务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每年年初省注协发布的相关通知申请当年度培训服务单位资格:

  (一)诚实守信,在本地区行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

  (二)机构设立并连续执业15年以上,具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上年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

  (三)熟悉行业发展规划、执业准则体系、继续教育制度及办法、年度培训计划,了解行业重点、难点实务问题与新业务拓展领域,掌握行业会员培训需求。

  (四)能够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提供安全并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五)有专门从事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六)具备其他应有的培训服务能力。

  每年度入围省注协培训服务单位的数量,不超过10家。如当年度申请执业机构数量超过10家的,提交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投票表决确定10家名单。

  第十条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提高培训效果与质量,严格培训纪律,促进培训服务单位优化服务与师资配备,实施面授培训班举办地点报备制和使用手机现场签到与测评管理系统。

  (一)培训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当期培训的对象、主题与内容,选择确定合适的培训举办地点,于培训开班20日前向省注协报备并确认。

  (二)省内面授培训班均应使用手机签到与测评管理系统。每位学员只能使用自己的手机签到、测评、获取电子学时确认卡,在培训开班前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现场工作人员的比对,使用手机扫描当期培训班具备定位功能的二维码签到,每培训半天扫描一次。测评由学员在培训期间完成,分别对培训服务单位的培训组织管理和师资的授课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培训服务单位应当向省注协逐期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师资安排、培训人数、学员名单与考核等情况。培训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培训合格的学员获取电子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妥善完整保管相关资料至少三年。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可根据每年年初省注协发布的相关通知申请当年度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有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报的申请材料经省注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教育培训委员会审定,经公示后正式确定当年度内部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三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自获取当年资格之日起至年底前,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机构继续教育办法、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且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统一培训的,应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省注协审核。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在线培训。

  面授培训指省级以上行业党委、协会,以及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执业机构,组织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等。

  网络在线培训是指省级以上协会,以及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执业机构,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1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六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演讲人的,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操作指引等研究起草工作的,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省级以上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的,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全国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的,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省级以上行业发展等相关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的,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的,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的,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省级以上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等专项工作的,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的,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的,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十)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境外专业资格的,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三)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的,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四)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省注协认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七条 参加第十四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注协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注协确认学时。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由省注协报中注协同意后以网络在线培训代替。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注协确认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继续教育考核与学时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注册会计师在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在线培训并完成相应学时后,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注册会计师在面授培训期间缺勤超过当期培训规定学时20%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当期继续教育学时。

  对于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对培训服务单位的年度工作实行监督、考核。培训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取消其当年培训服务资格,并取消其以后连续三个年度申请培训服务单位的资格。

  (一)未有效比对学员身份证件。

  (二)未使用手机签到与测评管理系统。

  (三)未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管理服务。

  (四)未按照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的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五)违规干预学员测评,对测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造成影响。

  (六)连续两年综合测评垫底。

  (七)连续三年综合测评列后三位。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对内部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考核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取消其当年内部培训资格、不予确认当年已开展的内部培训学时,并取消其以后连续三个年度申请内部培训的资格:

  (一)实际未组织开展内部培训,或者未按计划完成培训目标。

  (二)未实行考勤、考试等内部培训制度,或者培训纪律涣散,无法保证培训质量与效果。

  (三)未达到预期培训学时,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四)经抽查被界定为不符合内部培训条件。

  (五)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对培训服务单位和内部培训机构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通过面授培训手机签到与测评管理系统、网络培训管理等信息平台,以及有关执业机构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的内部培训开展情况、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考核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确认和登记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分所参加总所统一培训的,应当在完成培训后向省注协提交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出具的培训证明,或者经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盖章确认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1),以及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注协确认学时。

  第二十六条 省外转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转入之日起30日内向省注协提交经转出地省级协会盖章确认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附2),由省注协据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转出我省且当年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在其提交的学时证明表中予以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专业人员、助理人员的培训,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安排,可选择参加省注协或市注协举办的各类面授培训,也可自愿参加省、市注协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附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CPA证书号码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省级注协意见


  说明:

  1.“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2.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附2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 名   CPA证书号  
转出事务所名称  
转入事务所名称  
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填写:
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特此证明。


(转出省级注协盖章处)
年  月  日


  说明:

  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省注协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在转出地完成的培训学时数;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省级注协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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