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22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1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分支机构凡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227号          2005-6-1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请协调解决我省供销社系统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函》(苏供函[2005]22号),要求对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物联公司”)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的规定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苏物联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分支机构凡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苏物联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废旧物资货场),如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则由苏物联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苏物联公司下属异地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其应纳的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

  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账簿,核算废旧物资进、销情况。

  四、为支持苏物联公司的经营发展,同意该公司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套印该公司名头的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苏物联公司所领购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五、对苏物联公司经营中涉税事宜的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收购发票使用规范,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按国家财税、金融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制度”、“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废旧物资货场管理办法”、“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收购资金、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并将这些制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违反国家收购发票使用规定或上述管理要求,取消使用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资格并依法处理。

  (三)每月15日前以《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市场分类价格信息表》形式(见附件)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上月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基本价格信息。

  附件: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市场分类价格信息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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