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2022-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缓缴社保费的4个实务问题 2022年5月31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就部分行业缓缴社保费进行了详细规定。 针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4个实务问题,梳理如下。 一、是否只有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才可以缓缴社保费? 不一定。 按照31号文的规定,可以缓缴的企业分以下两类: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特困行业企业 凡是属于以下行业的企业,无论在哪个地区。无论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均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如果不知道自己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可以看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的《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里面有企业的行业范围。 如果认为自己的企业属于上述困难行业,但《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显示的所属行业范围不在困难行业范围内,请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行业范围。 (二)疫情严重地区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缓缴社保费。这里面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如何界定自己企业所在区域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这个问题企业无法自行判定,要看后续各省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会把哪些地区划分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 二是中小微企业是否也要属于困难行业。按照上述规定,只要确定企业所在地是疫情影响严重地,无论企业是否属于上述困难行业,所有的中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缓缴社保费的优惠。 三是如何界定自己的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31号文没有对此进行明确,按照以往的惯例,通常都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确定。具体是否适用,还需参看各地后续的实施办法。 二、是否所有的社保费都可以缓缴? 不是。 按照31号文的规定,能够缓缴的仅限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没有缓缴优惠,无论什么行业的企业,无论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均应正常缴纳。 三、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是否可以缓缴? 不可以。 31号文明确规定,缓缴的3项社保费仅限于企业负担的部分。当然,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本身也不需要个人负担,只有养老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四、缓缴社保费政策是否只能缓缴至2022年年底? 不是。 (一)困难行业的企业 按照31号文的规定,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只能到2022年年底。 而对于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缓缴期限则不超过1年,如果从发文日期开始算,最长可以延缓到2023年5月31日。具体能到哪天,要看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疫情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 按照31号文的规定,属于疫情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都是到2022年年底结束。 这点和上述困难行业的企业缓缴政策是有差异的。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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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社保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人社部又出台文件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今天的每日说税我们一起关注这方面的内容。
首先来看享受主体。
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人社部发〔2022〕31号附件。
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其次缓缴的期限。
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再来看申请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的注意事项:
1.缓缴政策仅适用于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2.缓缴的企业如果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孙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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