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6]125号 1996-3-3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5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补充通知,自2008年9月10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第三条废止。 3.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第三条废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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