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308号 2001-12-0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文中所指的清算之日,是指计息之日。 二、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已征税款,应按规定给予办理退税,未征的不再补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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