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发票管理若干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621号 1996-11-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健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现对发票领购、发票印制、发票违章处理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发票领购审批权限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面额在十万位以下(含十万位)由发票科科长(或征收所所长)审批;面额在百万位以上(含百万位)须经主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纳税人以旧换新领购发票,面额在十万位以下(含十万位)直接由门面供应,面额在百万位以上(含百万位)须经发票科长(或征收所所长)审批。 二、印制发票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印制发票面额在万位以下(含万位)由发票科长审批;面额在十万位以上(含十万位),由主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送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企业申请印制发票,无论面额大小,一律须报经市局发票处最后审批。 征收所所辖企业申请印制发票,一律先经征收所所长审核再报分局发票科审批。 三、发票违章处罚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罚款100元以下可由发票科或征收所审批,罚款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局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以上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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