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2]114号 2002-06-12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五条条款废止。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规范欠缴税金的管理,真实反映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 二、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分别建立呆帐税金、死欠税金和待征税金分户台帐(各类台帐的式样见附件三、四五)。各属地局、江宁局和各县局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分户台帐(式样见附件二)。 三、每月5月前请各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填报欠缴税金统计表(见附件一),另外江宁局和各县局还要上报延期缴纳税款分户清册(式样同台帐),取消原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报表的报送。 四、[条款废止]欠税管理的相关台帐、清册在金力四期中可直接产生,在此之前,请各单位手工建立上述台帐。 五、[条款废止]各属地分局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除书面审批外,必须按规定在三期中进行审批。受理岗在受理申请时,要通知纳税人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征收所征收岗作为延期缴纳税款申报受理。 六、对三年以上和三年以内呆帐税金,由各单位根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直接确认,填制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不需再填报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上报市局确认。 附件:1、各类台帐(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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