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办发[2005]28号 2005-5-1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67号]下发后,部分地区询问有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使用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个体经营业户]处收购生猪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商业销售发票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生猪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统一格式的和自拟格式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凡不按规定索取或开具的抵扣凭证,一律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金。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ОО五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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