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旧城改造竞标土地及建成商品房销售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1]2号 2001-01-0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旧城拆迁改建如何计征契税问题的请示》(三财农[20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旧城改造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以后建成商品房销售的,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分别环节和对象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1年0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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