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 杭州铁路分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89]浙税三171号 1989-10-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联合通知规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简称代扣汇缴〕。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办法。 〔一〕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杭州铁路分局;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为杭州铁路分局下属各货运车站〔包括宁波市范围内的各货运车站〕。 〔二〕铁路运单是具有合同性质的货运凭证,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纳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三〕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以运费〔即货票中的第一栏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款也按此数由杭州铁路分局集中汇缴杭州市财税局。 为了方便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四〕铁路分局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 〔五〕汇缴和代扣汇缴可采用按月预缴,按季结算的缴纳方法。结算应在每季末的次月底前进行。具体预缴及结算期限由杭州市税务部门与杭州铁路分局商定。 〔六〕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七〕汇缴和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委托铁路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铁路货运部门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 三、杭州市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检查和监督。 四、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和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铁路部门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铁路部门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五、铁路货运部门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具体事宜,由杭州市税务部门商杭州铁路分局办理。 六、军事运输、国际联运、水陆联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料运输、工程临管运输等凭证的印花税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七、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税务局 杭州铁路分局 1989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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