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邮政委托代征业务的通告 近年来,为更好地响应自然人就近代开发票业务的诉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点多面广的邮政网点在便利自然人代开发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疆税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发票开具功能日益完善,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网上代开发票业务。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共同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代开发票业务。 自然人如需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或前往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停止委托代征业务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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