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高尔夫球场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闽地税办函[2008]44号 2008-6-20 福建省高尔夫球协会: 贵会《关于征收我省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税的建议》(省高协〔2008〕第04号)悉。我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贵单位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局意见函复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作为地方税收主管部门,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是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划分权限,是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等级划分,在省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没有关于高尔夫球场的优惠政策规定。而税制改革以后,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因此,我局无权对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进行核减或调整。敬请谅解! 专此函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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