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末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5]108号 2005-12-3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固定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未达到起征点的零散户,税收管理员要建立辖区内未达起征点零散户户籍底册。 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从规范管理、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随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的生产、经营变化,要求未达起征点户按一定期限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各项管理。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 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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