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2号 2000-05-31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5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