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5-31
摘要:你省农业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2号        2000-05-31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5月3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