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731号 1990-06-24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的,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向银行缴纳的,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与“三税”同时缴纳或者定期缴纳的办法。 向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使用的凭证,各地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银行国库协商,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单独开票的,统一使用国库条例实施细则附列的“一般缴款书”格式。 多缴、误缴教育费附加需要退库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电报、报表事项 从八月份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它收入”下的“3.其它”改为“3.教育费附加”。电月被中第一项“总计”包括第八十四项“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科目等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1990年6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