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3]11号 2023-10-7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7日 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直管房租赁管理,在发挥直管房社会保障效用的同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房,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住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托管产等类别的房屋。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划拨使用、移交国有租赁平台实施市场化运营的直管房及单位公房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直管房经营管理权限已下放区政府的,区政府指定住建房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区属单位、企业经营管理的直管房,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直管房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直管房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负责指导各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开展直管房管理工作,监督各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落实本办法,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制定工作。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住建房管部门及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为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直管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区(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消防、城管等部门依职能配合做好直管房管理工作。 属地街、镇应当配合做好直管房日常管理及应急抢险等工作。 第五条 直管房住宅主要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 对因租户腾退等原因空置的住宅,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营等用途,相关直管房使用管理规定由房屋接收单位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承租直管房住宅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同住同户籍的近亲属申报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前款所提近亲属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不与承租人同住同户籍的,仍可视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承租直管房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具有广州户籍,但本办法施行前已是直管房承租人的除外; (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宅或自有产权住宅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三)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四)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含住房和补贴),未承租总使用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或使用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公房住宅。 历史上承租人因夫妻双方房改面积未达标而补租直管房的,或因公私混合无法独立使用,私房住户承租直管房部位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已以单位名义承租的直管房住宅,租赁期满后,原则上应改由实际使用人承租。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继续以单位名义承租: (一)因应急安置、信访维稳等特殊原因,或因公检法、纪检、巡察、审计、国安等特殊性质工作,需要以单位名义承租的; (二)因征拆、拨用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以单位名义承租的; (三)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经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核实住宅由承租人实际居住且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直管房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符合直管房承租资格条件的,经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共同申请,可按程序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一)承租人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要求改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承租的; (二)承租人夫妻双方离婚后更改为对方承租的; (三)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征收由项目单位分户(套)安置的,可以办理分户变更手续; (四)其他有合理理由需办理变更的。 承租人死亡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共同推荐一名符合直管房承租资格条件的成员为该房屋的新承租人。 单位承租的住宅改由实际居住人员承租的,由单位和实际居住人员书面申请,并提供实际居住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实际居住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直管房住宅承租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第十条 直管房住宅承租人之间自愿协商,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直管房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可共同申请互相调换房屋。区级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办理同一行政区内在管房屋调换手续,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办理跨区房屋调换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承租直管房住宅按我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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