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24]41号 湖南省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12
摘要: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湖南省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41号        2024-09-12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4〕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全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人。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于2025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四)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设置待遇等待期。

  (五)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六)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出生地参加居民医保,也可通过我省“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断保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接续当年度医保关系,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七)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按照我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4号)关于“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及时研究制定《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参保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确保2025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地参保工作等绩效情况将作为分配有关资金的调节系数。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居民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税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督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告知学生医保缴费须知,在学生录取工作结束后30天内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居民参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地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务工作人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通过税务部门的“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国有商业银行等便利化缴费渠道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在9月份开展“人人参保有‘医’靠,家家健康享平安”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推广主题,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2024年8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明确:“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 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指导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湖南省从2024年9月开始启动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医保发〔2024〕19号文件要求调整提高202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以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全覆盖。

  《通知》主要明确了2025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一是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二是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为670元/人。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三是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医保发〔2024〕19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省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设置待遇等待期。四是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五是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六是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全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七是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

  三、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要及时研究制定《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参保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确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通知》明确了税务、医保、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是优化缴费服务。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各市州应支持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人人参保有‘医’靠,家家健康享平安”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推广主题,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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