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迁址是否补缴两免三减半期间所享受的优惠?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们一个客户是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税率和两免三减半。目前两免三减半已经结束,但是经营期还不到10年,现在正在考虑迁到苏州,我们了解税务上要在浦东做注销登记,工商要做变更登记。...
我们一个客户是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税率和两免三减半。目前两免三减半已经结束,但是经营期还不到10年,现在正在考虑迁到苏州,我们了解税务上要在浦东做注销登记,工商要做变更登记。

  我们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补交两免三减半所享受的优惠?我们认为公司并没有关闭,实际的经营期还在继续,应该不用追缴,不知道我们的理解正确吗?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针对贵公司2008年后,实际经营还在继续,确属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我们认为不应补交两免三减半所享受的优惠,同时,建议贵公司与当地主管税务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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