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零低风险的科学纳税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4-23
摘要:如何做到零低风险的科学纳税 所谓涉税零低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不会出现任何关于涉税行政处罚,即在涉税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一般意义上说,涉税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二是少缴税的风险...

2.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滞纳金

纳税人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将被作偷税处理,除了接受补税罚款以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纳税人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者两年内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列为D级的纳税人,将享受以下“待遇”: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先对比、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还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程度达到《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者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纳税人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6.其他代价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价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还有一些代价是“隐形的”,其大小往往难以预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纳税人在贷款人、投资人、客户、供货商的信誉度下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运作受负面影响,涉案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干扰。

另外,分析偷税冒险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偷税的收益是纳税人因实施偷税行为而少缴税款。下面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分析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而且不申报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帐外经营的增值额不需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毛利率10%,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则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时,少缴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17%=0.17万元。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并且将相应的进货成本。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毛利率10%、纯利率4%,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获得最大限度的偷税收益,纳税人将10万元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同时,相对应的进货发票予以销毁,则少缴企业所得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25%=0.25万元。

(二)偷税被查处所承担的代价

假设经金税比对缺联票,税务机关发现异常,纳税人偷税被查处,付出的代价除了补税和罚款以外,还有缴纳相应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等,生意受挫、生活遭受打击。

1.补税额达未申报应税销售收入42%以上

在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偷税,即使仅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税额往往达未申报销售收入的42%。如上例的商业批发纳税人,被发现10万元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需要补缴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合计4.2万元,而其因偷税取得的最大收益仅少缴增值税0.17万元、企业所得税0.25万元,合计0.42万元。

为何少缴仅0.42万元,补税却是4.2万元

这与我国税制特点有关:计算进项税额和扣除成本均需取得合法依据并按规定申报,被查获的未申报销售额往往没有全部取得进货的合法依据、或者已失去三个月的抵扣期,并错过了申报抵扣的时机,因此不能作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如果进项发票销毁,所得税也将没有成本可扣除,这将导致:

一是被检查发现偷税的应税销售额税负高;

二是提高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加大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的可能性。

2.罚款最高可达偷税额五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上例,纳税人未申报纳税1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偷税额(仅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2万元,最高罚款21万元。

3.滞纳金加重经济负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偷税可在无限期内被追缴责任,一旦被查处责任补缴税款,必须计算缴纳滞纳金。查处时间离偷税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大大加重了偷税者的偷税成本。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在前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第4点”已经提到,这里不再重复。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偷税的数量和程度达到“罪”的标准,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和偷税额五倍的罚金,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

6.其他代价

偷税事件东窗事发后,企业信誉受损,贷款无门,客户不再下订单,进货要立刻支付货款,应收账款却收不回来,生意一落千丈。

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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