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勤沟通、依法救济、 勤于沟通 主要是用足用活各类税收服务途径,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上,如新所税法规定工资的合理性。举例如企业 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的人员报酬。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 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对合理的把握,由于“合理”与否,无法量化和规章制度化。个人认为首先应“合法”,合法又合理税务扣除应认可,而“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税务扣除均不应认可。 税务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仅凭企业与用工签的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能构成劳动雇用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规定,是条例,而《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是位阶高的法,当然要服从《劳动合同法》有关雇用的规定,所以,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就构不成雇用关系,不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能按工资薪金扣除。如果要扣除,就应当是使用劳务,这些支出要凭地税开具的劳务发票列支,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就不能仅凭工资单列支工资。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在争议过程中引用法规,应该关注,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税法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应知晓税法的适用性;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应知晓有以下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先于层次低的法律;(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后法优于前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企业不管要降低纳税成本,还是降低风险成本,都要精通税法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法。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纳税服务的领域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行使权利和税务机构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及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纳税服务的措施是税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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