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解答会,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手机短信、税务机关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税收知识。 (二)受理纳税咨询。通过接待、电话、网站、书面等多种方式接受纳税人咨询,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如大家在业务处理时遇到拿不准的,的争议的,可以打我的电话。有很多会计已有我的手机号,近日我设了一个邓州国税纳税服务博客,网址大家可以“邓州国税纳税服务”通过百度搜到,本次会议讲稿也放在了上边。我将很高兴尽我所能为大家解答服务,这也是我作为一个税务人员的义务,大家向我咨询也是对我的信任,我当然要珍惜。 (三)提供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在完善办税服务厅窗口的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设网络电子申报、电话语言申报、邮寄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建立税收资料电子档案,纳税人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五)公开办税制度。公布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程序。公开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按《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文书资料、审批时限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 我们不提倡诉讼,力争把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多用调解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混合过错问题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撤销或者维持,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不能达 总局纳税服务司设立了纳税人维权处,税法宣传处,各级税务机关也将单设此类机构,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维权处理。“ 这个筹划,也包含了为当前比较流行的税收筹划,这也是追求税收零风险的主要途径, 我们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鼓励的,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实质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节税的目的。 对有以下三种认识观念的企业老板说税收筹划是没有用的:第一种老板见面之后,直入主题:能帮我们造查不出来的账吗?你们是高手啊。第二种老板是拍胸脯:税务局某某长跟我关系很铁,不用担心,没问题的。第三种老板是当可能要出事时,匆匆赶到:帮我摆平这个账,过这一关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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