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05]2479号 2005-1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10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法规自2011年06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200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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