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17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大企业税源管理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岗责体系,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信息分析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分析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化,监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动数小于或等于零,企业可能未发生流动资产损失;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动数大于零,说明企业本期损失增加,应对其增加额进行分析,监控企业非正常损失核销及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信息分析

  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分析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化,监控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动数大于零,说明存在新购固定资产或新建工程,分析其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以及将自产产品投入在建工程是否计提销项税额;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动额小于零,说明固定资产减少,分析是否存在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未计税问题。

  第三十四条 产品耗料信息分析

  通过计算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分析材料发出和应产产品数量,监控非生产耗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大于上期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或者本期分析耗料总量大于本期实际耗料总量,核查生产过程中材料损失、销售材料或材料投入非应税项目;实产产品数量小于应产产品数量,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耗料、计量不实或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问题。

  第三十五条 产品发出信息分析

  通过对产品销售量和产品发出量比较,监控产品发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若产品销售差异量大于零,分析产品发出用于机构间移送、自产自用、投资、赠送、分配、以货易货、清偿债务或产销对转是否计提销项税额;若差异量小于零,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计收入问题。

  第三十六条 综合以上分析,形成物流信息分析报告。

  第六章 资金流信息监控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流信息分析,是准确掌握企业核算真实性、营运能力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手段,是评价企业税款缴纳能力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核算真实性监控,要重点加强对企业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归还等真实性的监控,以防出现资金帐外循环、帐外经营。

  第三十八条 资金流信息有关分析指标可从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相关栏目计算取得。

  第三十九条 强化资金来源监控。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为基础,充分考虑销售额增长与资产增长和权益增长的关系,进而确认企业融资因素。销售额增长,相应资产增长项目,主要有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净额等;销售额增长,相应权益增长项目,主要有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缴税金、其他应缴款等。

  计算企业外部融资量。外部融资量=(监控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监控期销售收入×(监控期相应资产增长-监控期相应权益增长)+(监控期固定资产投资-监控期固定资产折旧)-监控期销售收入×销售净利率×(1-股利支付率)+监控期零星开支。

  将计算外部融资量与企业实际融资构成和总量进行比较,并就不同融资渠道进一步分析判定资金来源真实性。对向金融部门贷款融资,主要是通过核实贷款担保对象或抵押情况判定;对企业间拆借融资,主要是通过情报交换形式核实判定;对以入股等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融资,主要参考董事会决议,对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核实判定。

  第四十条 强化资金用途监控。对固定资金,主要从分析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项目招标、工程进度及预决算情况入手,对照其资金拨付和折旧提取记录,核实其是否有真实的资金应用、资金应用是否匹配、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正确核算以及折旧是否正确计提。对流动资金,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看其各项流动资产占用资金及结构是否合理;从较大金额业务入手,根据其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应分析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看其资金流动记录是否吻合、是否隐瞒开户银行账户以及是否存在帐外核算情况;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采用抽查法,对应核实其银行付款记录和材料入库记录,分析其材料购进和应付账款是否属实。

  第四十一条 强化资金归还监控。根据企业融资合同或协议,监控其资金是否按期归还以及逾期归还原因。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净流入量和生产销售规模、利润率及计付股息、利息、占用费等情况,分析其归还资金的能力和筹措资金的合理性,并进一步监控其筹措资金是否纳入正常核算,是否存在虚假利润。

  第四十二条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分析

  该指标一般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购销比率、营业现金回笼率。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主要源于对外销售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企业经营性债权、债务管理产生的现金流量两条渠道,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流入比例越大,现金流量质量越好。

  (一)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额大于零,表明企业经营活动质量较好;差异额结果小于零,表明企业经营亏损。

  (二)现金购销比率应接近于商品销售成本率。如果购销比率不正常,企业可能购进了呆滞积压商品或经营业务萎缩。

  (三)营业现金回笼率一般应在100%左右,如果低于90%,说明企业应收账款较大,资金回笼慢。

  第四十三条 收益比率信息分析

  收益比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收益比率是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志,通过对收益比率指标的分析,监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越大,表明企业通过销售获利能力较强,资产周转速度较快。如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说明所有者权益期末比期初有所增加;若小于100%,则意味着所有者权益期末比期初有所减少。

  第四十四条 资本结构比率信息分析

  资本结构比率主要指标是资产负债率,它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反映资产总额中,有多少资产是通过借债而取得的。通过分析企业资本结构比率,监控其偿债、税款缴纳等能力。

  企业资产负债率越低,说明以负债取得的资产越少,综合偿债能力越强。若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说明企业资不抵债,存在面临倒闭的危险。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资产负债率过低,说明企业运用外部资金的能力较差。

  第四十五条 流动比率信息分析

  流动比率是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内容。通过分析流动比率及相关信息,监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和近期财务风险状况。

  流动比率表明企业每百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后盾。企业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较小。但流动比率过大,则表明企业未能有效运用外部资金。通常情况下,流动比率为2:1较正常。

  速动比率表明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通常情况下,速动比率为1:1较正常。

  第四十六条 应收账款周转比率信息分析

  应收账款周转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两个指标。它是评价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管理效率和营运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了几次,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越大,表明企业资金占用少,坏账损失可以减少,企业偿债能力强。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周转一次需要的时间,时间越短,说明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快,资金营运能力较强。

  第四十七条 综合以上分析,形成资金流信息分析报告。

  第七章 收入预测

  第四十八条 科学预测大企业一定时期内税款实现、缴纳情况,对本部门宏观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具有重要作用。它既是大企业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税收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税收收入预测要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积极依托信息技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收入预测基本目标为,对增值税、消费税按月度、季度、年度预计其实现、缴纳情况;对所得税按季度、年度预计其实现、缴纳情况。

  第五十一条 税收收入预测的主要信息资料有:

  (一)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税款实现、入库、缓缴及欠税等有关税收信息资料;

  (二)企业报送的《重点税源主要指标快报》、企业通过《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报送的《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全国重点税源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

  (三)企业近年同期相关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

  (四)企业基期关联交易、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分析资料;

  (五)评估、查补税款及采取的其他征管措施;

  (六)企业改制、重组、增资、扩股、扩产、促销等生产、经营变化的信息;

  (七)重大经济政策和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税收政策;

  (八)通过经委、计委、统计、工商、地税、银行、海关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

  第五十二条 积极依托预测模型,综合运用定性预测法、时间数列预测法、因果分析预测法等经济计量学和数理统计学方法,科学、正确地进行预测。

  第五十三条 预测结束后,写出预测分析报告,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预测分析报告应包括税收预测目标、对象、主要资料来源、有关因素、预测方法、预测模型、预测结果及分析等内容。

  第八章 全程监控

  第五十四条 强化过程监控,做好日常管理、评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充分应用金税工程、税控装置、电子报税及票表稽核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企业发票信息比对和申报环节分析。

  第五十六条 依法运用预约定价原则,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监控。结合企业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定额控制、工效挂钩等内部管理信息,加强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析。

  第五十七条 充分应用《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结合省局《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分析表》提供的各项经济指标、税收收入、预警税负等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认真进行分行业、注册类型、税种、具体企业相关指标横向、纵向对称性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企业,提高税源监控的针对性。

  第五十八条 企业关联交易信息和物流信息的监控一般按季度进行,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可按半年或年度进行。资金流信息一般按年度进行监控。

  第五十九条 日常监控和分阶段监控相结合,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及时汇总,综合评定,并按照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同时要做好纳税辅导及后续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根据时间进度,定期分析税收预测情况与实际入库情况的差异,找出影响差异因素。对由于企业经营情况变动因素引起的,要以此为分析切入点,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对由于预测信息资料、预测方法等因素引起的,要及时调整、修正、完善税源预测体系,努力提高预测水平。

  第六十一条 加强与企业的日常联系沟通,及时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针对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六十二条 及时总结大企业管理经验,定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弱点、焦点等问题,不断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健全指标分析体系,努力提升大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信息采集内容,各地可针对具体企业特点,自行设计信息采集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企业组织结构示例图(略)

  2、XX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示例图(略)

  3、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略)

  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略)

  5、有关参考分析指标及解释(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杜绝漏征漏管,提高管理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

  各地国税机关也可根据当地税收工作实际,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中小企业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据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实现对中小企业税源监控管理"零缺陷"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 从有利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以信息化为依托,确定中小企业的税源监控流程为:典型调查建立行业监控指标体系、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确定监控方法、采集企业信息进行应税销售额对比、监控结果处理。通过优化监控流程,变税源监控由事后监控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税收管理员由"管户"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确保税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税收管理的要求,将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工作划分为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三个环节。

  第六条 信息采集环节主要负责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巡查和涉税信息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使用等情况实施日常巡查,对税务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采集相关信息;

  (二)负责纳税人领购、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信息采集,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的信息采集,协查案件的取证工作;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等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的信息采集;

  (三)负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特殊行业、特殊指标以及审核评析所需其他指标的信息采集;

  (四)负责日常管理性检查;

  (五)负责税法宣传,上门服务,纳税咨询解答;

  (六)负责根据本环节采集的信息、日常巡查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归集、录入和传递;

  (七)负责审核评析环节传递的需补充信息的采集;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核评析环节主要负责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与纳税人报送资料对比,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和评估;对有一般税收违法疑点的传递调查核实环节核实;

  (二)负责分行业、分税种对纳税人监控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约谈和疑点确认、涉外税务审计等,协助稽查等部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三)负责迁移纳税人的税款清算,负责参与欠税企业的改制核资和企业破产清算;

  (四)根据对上级分解的外部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税收计划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对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和预测,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建议;

  (六)负责本环节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制作、录入和归集,纳入档案资料"一户式"管理;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调查核实环节主要负责对涉税审批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对涉税违法疑点进行实地核实和处理决定的执行。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欠税企业的呆帐税金、死欠核销等进行实地核实;

  (二)负责对涉税违法、一般偷逃税疑点等进行实地核实和甄别;

  (三)负责失控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追缴,负责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器具的收缴;

  (四)负责欠税纳税人和迁移纳税人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负责欠税企业的改制核资和破产清算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

  (五)根据有关工作环节和岗位的指令送达涉税文书、执行处理决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六)负责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七)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中小企业税源管理的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和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级,优化人员配备,细化作业内容、作业标准、作业流向,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章 信息采集环节

  第十条 信息采集分内部信息采集和外部信息采集两种方式。

  内部信息是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情况及其它信息资料。内部信息主要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采集。

  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财政、审计、工商、地税、交通运输、技术监督、环保、卫生、法院、银行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和社会渠道采集的涉税信息。外部信息由信息采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静态信息是指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二)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帐户帐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经营能力、生产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四)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企业主要购销方式、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紧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动态信息是指纳税人当期出现一定变化的涉税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二)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三)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四)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

  (五)其他能够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纳税人按类别、行业、规模等实行分类管理,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税收管理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按帐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按下列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确定。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原则上半年采集一次;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季采集一次;

  3、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静态信息每半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月采集一次;

  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静态信息每季度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旬采集一次。

  (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情形可每月采集一次,生产经营旺季可适当增加采集次数。

  (三)特种行业(如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信息采集周期,可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信息采集内容和周期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内容和采集周期。

  第十六条 纳税人设立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并做到全面、准确。以上信息原则上应于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月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除按照以上要求采集信息外,还应当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开展日常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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