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17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大企业税源管理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岗责体系,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管理活动。

  主要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国税机关备查;是否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货物存放地是否真实可靠等。

  第十八条 为减少入户频率和次数,税收管理员应将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巡查融入信息采集工作中,统筹安排信息采集和日常性检查工作。凡到纳税人处进行日常性检查时,对需要采集的信息应捆绑进行。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完毕后,负责信息采集的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信息采集单,及时归并、整理、传递到审核评析环节。条件具备的,应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

  在日常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疑点的,将违法行为疑点的具体内容、危害程度等及时传递给审核评析环节处理。

  第二十条 在信息采集和日常性检查中,有发现所管纳税人涉税违法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分局(科室)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审核评析环节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析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综合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核评析环节对传递来的信息资料按可采用信息、需变更信息、退回重新采集信息进行筛选、分类。

  第二十三条 审核评析环节对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信息采集环节实地采集的生产经营工艺流程及时研究,按照上级制定的分行业指标监控体系,确定适合纳税人的监控方法和监控指标,传递信息采集环节进行信息采集。

  被确定为需变更信息或需重新采集的信息,审核评析环节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环节或者岗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核评析作业内容的性质,将作业内容主要分为日常管理性审核评析和纳税评估两类。

  第二十五条 日常管理性审核评析主要包括迁移纳税人税款清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改制和破产企业税款清算,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主要采用分析法。

  分析法是根据信息采集岗采集到的涉税信息、行业监控指标、指标变动系数的标准值,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研究分析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七条 分析法主要分以下具体方法(参考附件一):

  (一)关键物件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某一种产品耗用的关键性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数量,来测算生产数量,进而测算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主要以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与产成品的对应关系简单、直接的行业。如:农机生产、家用电器、大型成套设备组装等企业。

  (二)以进测销测算法:是指根据商品进、销、存平衡关系,在购进商品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外购商品数量与盘存商品数量差额的分析,计算出商品销售数量,再根据同行业毛利水平或加权平均单价,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经营大宗商品,购进商品数量容易控制,库存商品容易盘存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耗用的燃料、动力的数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来计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小型工业生产、加工行业。如面粉生产、纺织、榨油等企业。

  (四)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测定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工序单一、生产设备种类单一、生产能力比较固定的生产加工行业。如:纺织、机械加工等企业。

  (五)计件工资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拥有的生产职工人数、计件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等,来测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企业。

  (六)投入产出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投入与产成品产出的配比关系来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固定数量关系的行业。如:造纸、纺织、化工、水泥等企业。

  (七)盘存测算法:是指通过对产品、商品、原材料库存的盘点,核查产品、商品库存帐及明细账,测算销售数量从而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较少、易于盘存的企业,如商业企业、产品制造业等行业。

  (八)保本经营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以假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经营成果不盈不亏为前提,测算纳税人维持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或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行业毛利水平测算其保本最低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法难以控管,各项费用发生比较明显、固定的行业。如:商业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通过第二十七条所列具体办法,主要审核评析以下要点(参考附件二):

  (一)对企业有关涉税信息、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进行综合性分析,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峰值、本企业往年同期、上月份的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销售毛利率、税负率、税负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指标;

  (二)重点分析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价外费用等有无不申报纳税现象,分析企业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的其他要求,依照省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市、县、基层分局(科室)按照税收管辖权,应合理确定在审核评析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市级局主要负责全市税源的宏观分析监控,并根据税源监控需要,制定完善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和测算参照值、审核评析作业标准,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开展审核评析;

  (二)县级局,主要负责组织本级各行业的纳税情况与市级同行业或者本市其他县级局同行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本级税源管理工作状况,完善本级税源管理方法和向市局提出工作建议;协助市局制定完善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和测算参照值、审核评析作业标准,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开展审核评析;

  (三)基层管理分局或者县级局所属科,按照上级局有关规定,从微观上对单个独立纳税人开展具体的审核评析工作;

  (四)跨区域关联交易和购销紧密性交易的评估由各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征管部门具体确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针对部分分局(科室)人员较少,审核评析能力不足的实际,可以实行由单位负责人召集审核评析环节人员,吸收相关信息采集人员,召开审核评析会审会议,逐户共同开展审核评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核评析根据作业对象确定作业时限。纳税评估开展周期一般按照信息采集周期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审核评析结束后应根据审核评析结果,制做审核评析报告,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无问题的直接做出评析结论,并将结果报分局(科室)负责人;

  (二)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传递给调查核实环节落实甄别;

  (三)对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涉税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所在分局(科室)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明涉税违法以外的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报备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局(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传递给调查核实环节处理。

  第五章 调查核实环节

  第三十四条 调查核实环节是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和有关涉税疑点及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核实、确认、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涉税审批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

  (二)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死欠核销等事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出口企业资格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涉税审批事项,实行派工制。

  负责当事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不属于派工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被派工的税收管理员,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高效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传递给本级负责审批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 进行调查核实时必须两人以上,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制作、送达涉税文书、执行处理决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涉及纳税评估工作事项,按照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难以执行的,应及时反馈审核评析环节、绩效考核及分局(科室)负责人等相关岗位。

  第四十条 调查核实环节应对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的税源管理问题,及时写出调查核实工作报告,具体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绩效考核是通过系统的方式、方法对税源管理各环节工作情况、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来评定和衡量每个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的一项重要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职责的严格落实。具体职责:

  (一)负责抽查、复核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工作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进行考核,落实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负责落实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出具绩效考核报告,及时反馈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导解决,及时上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三)负责本岗位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实行市局、县(市、区)局、分局(科)三级绩效考核体系。市局、县(市、区)局相关科室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对辖区内税源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分局(科)负责目标考核的人员对本分局(科)的税源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人为本,内容要实事求是,标准要规范统一,过程要公开透明、结果要公正公平。通过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奖优惩劣,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激励机制,激发税收管理员积极工作、奋发争先的工作热情,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同时确定统一的考核口径和目标,以准确衡量某阶段时间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指标主要为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等三个方面。

  第四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数据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

  (一)通过查询CTAIS、金税工程、个体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等税收业务软件,随机抽查信息采集单、评估分析报告、执行文书和核实情况等资料,或者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深入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确认信息采集、数据评析、调查核实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二)结合财政审计决定或意见书、上级国税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各种检查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清算、涉外税务审计、稽查结论、司法处理结果等反馈发现的纳税人违法行为和偷逃税问题,评价各岗位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应负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细化或者适当增加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量化、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以确保税源管理达到精细化的目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岗位。

  为增强工作间的监督和制约,负责税源管理三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员,不得负责绩效考核。

  第四十八条 税源监控应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充分发挥各税收业务软件的在信息采集、数据评析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九条 切实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并补充必要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指标控制体系和数据评析作业标准,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规律,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二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业户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表格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设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行业指标控制办法参考(略)

  2、部分行业分析指标参考(略)

  3、案例选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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