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确相关政策,规范代收代缴行为

  (一)税额标准。我省车船税税额标准按2007年省政府191号令公布的《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车辆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

  (二)纳税地点。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自行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三)征期。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新购置车辆应从投保“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执已完税保险单等材料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车辆,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一并代收。

  鉴于2007年度的特殊情况,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车辆,纳税人应出具已完税凭证(地税机关也可向原代征单位批量索取完税名单并转交给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单位应将完税凭证复印存档备查并按差额补收车船税。对9月1日开始征收前已购买交强险并按原标准缴税的或未纳税的,纳税人要到税务机关补缴,该类车辆在2007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四)减免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单位介绍信、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行车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公交车辆较多的公交公司可批量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吉林省车船税免税证明》(附件1)。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凭免税证明(必须是原件,复印无效)的车辆不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要将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系统,同时将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

  (五)税款解缴期限与方式。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向国库报解税款。即代收代缴单位将《车船税代收情况明细表》(附件2)按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开《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附件3)和税收缴款书,由代收代缴单位签字盖章后,解缴税款。

  车船税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征收入库。对于车船税属于市、县(市)本级收入的,由保险机构将代收的车船税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后,直接缴入市、县(市)级国库;属于区级收入或市、区共享收入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缴入市、区国库。具体缴库办法另行制定。

  (六)手续费支付。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不得支付手续费。

  四、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切实做好代收代缴工作

  (一)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均应查验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对于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的,应向前追溯到能够提供完税凭证年度之后的年度起计算补缴车船税。

  鉴于我省车船税2007年前8个月暂未征收,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未纳税和未按新标准补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2007年度的未缴税款。

  (二)对未按期续保或更换保险地点的,被保险人应当出具上年含有已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代收代缴单位应复印并存档备查;不能出具的车辆,应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所有税款和滞纳金。

  (三)纳税人识别号是区分税款归属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单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个人)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中纳税人编码填写。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加行政区域代码填写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应按身份证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没有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可根据其他证件编码填列。

  (四)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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