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加强纳税辅导,在开征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保险机构不易确定车辆类型的机动车,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必要时可制定车船税与交强险车辆类型对应表。对在收取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险机构报告税务机关后,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强制手段或提请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责令缴税。

  开征初期,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法律意识。经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保险中介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双方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平台与地税省级数据大集中系统的联网工作,尽快实现纳税人与投保人自然情况、车辆类型、交强险与纳税数据对照、查询分析汇总等信息的采集、传递与应用的功能,也就是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提高税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

  1、吉林省车船税免税证明

  2、车船税代征情况明细表

  3、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吉林省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6、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7、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省监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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