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7]93号 2007-07-26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11]13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省车船税征收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保险机构要建立代收代缴工作规范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宣传培训,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 (一)做好宣传工作。省地税局将印发《吉林省车船税宣传公告》和《宣传手册》,内容有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车船税宣传提纲》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进行宣传的同时,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摆放并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各保险机构也要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特别是交强险窗口人员熟练掌握纳税人、征免范围、税目与税额标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款扣缴与计算、信息传递格式与内容、违章处理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与程序,明了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定期对所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证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做好系统调试和上机模拟操作等各项准备。我省统一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各财险省级分公司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省的业务需求务必于2007年8月20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并完成本公司一线岗位人员的上机模拟操作。各保险机构要建立税险同步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并向纳税人公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税收征管系统的调试升级工作,按时接收、审核、汇总、上报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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