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4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2
摘要:按照《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上半年、下半年分摊比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将其中两份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49号      2008-09-2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为增加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的相关内容,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第一条规定中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进行修改,修改后表样见附件1、附件2。

  二、符合《通知》第二条“跨市总分机构”,已按“45号文”第一条规定进行备案,不再重新备案,对尚未备案的,应按“45号文”第一条规定要求,在2008年9月30日前备案。各基层局应按“45号文”第二条规定,在2008年9月30日前做好税种的修改和补录工作。

  三、按照《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上半年、下半年分摊比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将其中两份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四、符合《通知》第二条跨市总分机构,各基层应在CTAIS中进行“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维护的相关要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和综合征管软件升级相关问题通知》(青国税所便函[2008]9号)。

  五、由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税款,是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按照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与跨省总分机构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计算方法不同,因此省内跨市总机构,在季度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18、19行填写为零,20行=9行或14行或16行;另外还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其中总机构参与分配税款办法同“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能够分开核算,需要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对符合《通知》规定第二条跨市分支机构,季度预缴申报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相同。

  六、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预算科目和预算分配比例

  (一)省内跨市总机构预缴所得税,按企业所有制性质,预算科目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省内跨市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按企业所有制性质,预算科目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省内跨市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按企业所有制性质,预算科目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及汇算清缴所得税,预算级次市内八区填写“中央60%、地市20%、县区20%”;五市填写“中央60%、县区40%”。其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填写“中央60%、地市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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